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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不能为弱者的非正义诉求所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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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公司将实行保安外包,富士康松岗园区30多名保安爬到该园区办公大楼楼顶。他们表示,既然是富士康选择“保安外包”不能保证他们留在原先的岗位,那么就应该主动将他们辞退,这样他们就能拿到更多补偿金。富士康科技集团媒体办公室昨日就此事发表声明,强调将坚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妥善处理。(9月3日南方都市报)

    稍有一点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这30多名保安的集体“跳楼秀”与此前让富士康的声誉受到巨大负面影响的“13跳”有着莫大的关联。任何让人联想起“13跳”的线索或暗示都足以让富士康的高层感到心有余悸,而这些保安却偏偏要揭富士康尚未愈合的伤疤,以此绑架富士康满足他们无理的要求——让人感到涕笑皆非的是,他们爬到楼顶竟然是为了要胁公司辞退他们,以获得更加的赔偿金,可公司却从来就没有限制过他们选择去留的自由。

    尽管表面看来,跳楼是一种针对自身的暴力行为,但这些保安的“跳楼秀”却是一种针对他人的暴力行为,其目的只有一个——即打着维权的幌子用近乎无赖的手段逼迫他人满足自己不合理的权利诉求。事实上,在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之前,他们的权利尚未受到公司的侵犯,仅仅只是担心被公司“炒鱿鱼”罢了,故维权之说是不能成立的——恰恰相反,这种行为更应该被认定为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为,维权行为必须建基于权利受到非法侵犯的既成客观事实之上,而不是认为自己的权利将会受到侵犯的主观预期或想象上,如果后者是合理的,岂不是表明,只要主观认定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他人非法侵犯,就可以肆意践踏世界上的一切公平和正义,那么,任何公平和正义恐怕都无法立足于这个世界。

    就公司与员工的关系来说,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并非不可以为员工调岗或解聘员工,只要这种人事变动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因为员工固然有自身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合理利益诉求,作为与他们对等的法律主体,公司同样有自身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合理利益诉求——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而且,每一方的权利都是有限的,不能不顾他者的利益将自身的私利无限制地放大,他者的合法权利就是个人权利的边界。在现代社会,无论公司炒员工还是员工炒公司都应该被视为一种常态,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炒”而在于这种“炒”是否损害了对方的合法利益。

    服务外包可以在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的同时,使公司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这种购买服务的方式是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化的产物,在现代社会已经非常普遍,实乃大势所趋。因此,不管从富士康方面还是从社会进步的方面来说“保安外包”计划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更何况,富士康在处理这些员工的去留上并没违背劳动法。而且,员工如果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的途径以求得更加合理的解决;可以跳楼胁迫公司就范,则和街头小混混以自残的方式威摄他人,以达到不合理的个人目的又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家公司的员工动辄以跳楼或其他形式的自残、自杀行为胁迫公司,一个国家的公民也动辄以跳楼或其他形式的自残、自杀行为胁迫政府,则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与生产秩序岂不是将会荡然无存。

    任何公民,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非法侵犯时,维权不仅仅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因为他们所维护的并不仅仅是自身的利益,更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然而,这些上演集体“跳楼秀”的保安们所维护的则仅仅只是一己之私利,所损害的却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为,一切维权都必须被节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才是合理的,任何人都不能以维权的名义去侵害他者的合法权益。

    异史氏曰“维护权益出奇谋,十字街头看跳楼,自古人命事关天,看你低头不低头?”在一定程度上,这些保安有以“集体跳楼秀”敲诈勒索公司之嫌,而且极大于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与生产秩序,理应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惩处。相对于富士康,他们虽是弱势群体,但作为在法律上平等的个体,他们仍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法律只有对于强者和弱者都一视同仁,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或为了关注弱势群体的虚名而放弃法治的底线,为弱者的非正义诉求所绑架,等待我们的将是更大的社会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