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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填补我国一项法律空白的重要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似乎是一项很值得国人高兴的事儿,因为“我国每年参加各种考试的人达到3000万,为世界之最。按种类分,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司法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等,种类繁多。然而数十年以来,却没有一部真正的考试法律法规来规范考试行为。”
我相信,为考试而专门立法,这在全世界应该也是首创,因为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里“贵族总是贵族,平民总是平民”下层社会的人几乎没有合法跻身上层的任何途径。直到1791年,法国才首先实行文官考试,1853年后,英国也逐渐推广文官考试。正如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民权初步中所说的:“现在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原来是从我们中国学去的。”正因为国外的传统并不十分看重考试,到目前考试在他们的生活中也不像在中国似地占据那么重要的地位,以至于“一考定终生”与切身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也没必要为什么劳什子的考试专门立法。这样看来,似乎国人应该更加高兴了,因为考试法的出台,使我们的国家又多了一项世界之最。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考试方法来甄别选拔人才的国家。即使从狭义的科举——进士科举出现的公元605年算起,至1905年停罢科举,科举制也在中国整整存在了1300年之久。其实,在这1300年中,中国并非没有“考试法”恰恰相反,中国的古代的“考试法”不但很完备,而且可以称得上是严刑峻法——考试前的保密、考场的监察、考试中的回避、考生的身份监察、考官的连带责任,总之,对于考试程序的每一环节,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规定,甚至往往以杀头之罪来震慑不遵守考试的游戏规则的士人或官员。李国荣先生在科场与舞弊一书中说“从唐宋到明清,考试与作弊相始终,科场与刑场门相通。”尽管如此,仍然刹不住科场舞弊之风,此无他,因为“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闻”“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殊荣,另一方面“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实利——名利双收,全由通过考试鲤鱼跳龙门似地跃入仕途而得来,如此巨大的诱惑,试问天下有几人能抵挡?
由于中国古代以考试来选拔官员,所以,正是这个意义上,考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考试的严刑峻法,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此种选拔制度的公正与神圣,更重要的恐怕却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考试制度的完善与“考试法”的严苛是与中央集权的逐渐加强与社会的腐朽程度加剧相始终的。尽管科举考试制度在历史上曾起过不少积极的作用,然而,科举的消极影响也十分突出,而且越到后来,弊端暴露得越明显。尤其明代的八股取士,以“代圣贤立言为鹄的”极大地禁锢了士人的思想,有识之士称之为“思想阉割”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六拟题:“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心,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非但四百六十余人也!”廖燕二十七松堂文集卷一明太祖论:“明太祖以制义取士,与秦焚书之术无异,特明巧而秦拙耳,其欲愚天下之心一也。”冯桂芬校邠庐抗议。改科举议记饶廷襄曰:“明祖以时文取士,其事为孔、孟明理载道之事,其术为唐宗‘英雄入毂’之术,其心为始皇焚书坑儒之心。”科举考试选拔制度相当于要求士人与官方签订一种人身与思想依附关系的契约,使任何欲进身仕途的知识分子(士人)都无可避免地以某一程度的“知性萎缩”为代价,通过顺从与依附权力而参与权力。在这种制度下形成的强大的传统文化场,通过其“奖励”与“惩罚”双重的回馈机制,规范着士人的行为方式,深刻地影响了士人的个性形成与价值取向。可以说,正是这种被当作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的考试制度与考试观念,大大地阻挡与阻碍了中国近代化与现代化的进程,使中国的社会停滞不前。
在现今的民主与文明的社会,考试只能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手段与参考,绝对不允许被当成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成为像福柯所说的:“考试是无形的权利对人冷酷的定位。”因为这是与民主的精神相违背的,因为考试并非像以往一样是为了选拔行政官员与维护中央集权,而是为了真正选拔各方面的有用之才。为考试而专门立法,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在打击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规范考试、确保考试公平、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正义;而另一方面,却也将考试神圣化(意味着考试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的单一化的“软暴力”与对民众的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的增强),同时也意味着主管考试的部门的神圣化,很容易导致这些部门的利益法制化,从而增加新的考试腐败。
从历史上来看,既然严刑峻法都不足以制止考试中的舞弊行为,文明社会专门对考试立法只怕更加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中国考试最大的问题恐怕并非“舞弊”之风的盛行,而是考试制度与教育体系自身的问题。考试如果仅仅作为检验一个人的学识或能力的参考标准,那倒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然而,在我们的教育体系里,考试却几乎成了唯一的标准,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个体的升学、就业、晋级、提工资等等,这便是这种制度的最大的不公正。考试一旦成为唯一的标准,便变成了一种暴力:将具有多样性的人简化为一种可以测量的物。这样,考场便成了一种类似于作坊或生产车间之类的东西,分数的高低是它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尺度,故这个车间出产的成品不能叫“人才”虽然我们确实也不能否认其中不乏颇有才能的人,如果套用贾宝玉先生的话,我们不妨称之为“分蠹”“分数线”几乎成了决定个体一生的前途与命运的无形的暴君,相应地便产生了很多“高分”的庸才与投机者。这种人往往未必有才能,却擅长或醉心于考试:考试给予他们以成就感与自信心,并使他们未来能在社会上占据一个很好的位置,从而有可能继续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强加给全社会,造成一种考试的“恶性循环”
为考试专门立法无疑掩盖了考试制度与教育体系自身的问题,而将人们的视线转移到了那些违反立法者随意制订的游戏规则的人身上。其实,针对中国历史所暴露出来的考试制度的弊端,借鉴国外怎样引取中国古代考试制度的民主性的精华的成功经验,有效地扼制考试中的舞弊之风与教育腐败,未必要对考试专门立法。最好的方法莫过于淡化考试,并由各大高校自主招生,以在高校中形成人才培养的竞争性市场,促进高校把考试仅仅只当作选拔人才的手段之一,从而减少人们可能通过考试而获得的利益。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与法学教授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在所著腐败与政府一书中说:
“改革不应局限于建立一种十全十美的制度,而是要以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动作方式为核心内容。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减少腐败交易发生以前潜在的行贿和受贿动机,而不是一味强化事后惩治。在反腐败方面,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是必要的,但如果那些引发贿赂的基本条件不加以清除,执法和监督就不会产生长远的影响。这是因为倘若腐败动机依然存在,那么一批‘害群之马’被惩处后,紧接着便会有一帮新的腐败官僚和行贿者粉墨登场。”
同理,如果考试舞弊与教育腐败行为的利益动机没有得到有效地减弱或淡化,仅仅凭着一部印在纸上的考试法,到底能有多大的作用是很值得怀疑的;于此,历史与现实已经给了我们最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