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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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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人的目光再次回到马东生这里。马东生也在思考,如何应对这个局面。孙丽娜的出现,让马东生认识到,郑家村碎尸案的侦查工作出现重大的问题。苏玲在五月中旬,还在云海市,她与刘佳俊、孙丽娜间存在着如此复杂的情感关系。这些事情,侦查工作中全都没有查到。

    关键是这样在纰漏在庭审过程中,被辩护人直接捅出来。马东生需要做出选择,是当庭承认侦查工作存在问题,请求法庭给予时间补充侦查;还是想办法把局面应对过去,然后再去考虑应对之策?

    略一思索,马东生还是做出了自己的选择,那就是暂时不能承认侦查工作存在问题。因为侦查工作不只关系检察院一家,还包括公安机关。马东生没有权力代表公安机关来承认侦查工作的问题。如何应对,需要庭下两家进行商议。现在这个阶段,马东生要做的是把这个局面圆过去。至少不能让庭审失控,不能让旁听的人认为侦查出现了什么问题,从而引发大范围的负面影响!

    “审判长,公诉人现对证人孙丽娜的证言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通过证人孙丽娜的证言,可以确认的事实为证人与苏玲 为同事,关系密切。二人与刘佳俊之间存在复杂的情感关系。今年五月中旬,证人与苏玲在云海曾经会面。”

    “关于证人与苏玲在云海的会面,得到云海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的证实。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公诉人无法确认。即使是云海市公安局提取了二人会见的录像,公诉人也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

    “起诉书关于本案的案发时间,实际上一个推测的时间段。起诉书明确案发时间的表述为五月中旬的一天。五月中旬,也不意味着只是一天时间。证人与苏玲的会面是五月中旬,案发时间是五月中旬,初步看来时间上似乎是重合的。然而,如果两个时间并不是发生在同一天,那么时间上就是可分的,二者之间的时间关系也就不再矛盾。”

    “苏玲只是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云海市和东阳市。但五月中旬并非是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的两个时间点,并不一定就是重合关系。苏玲在本案中被害,是经过科学手段鉴定得出的结论。其可靠性远远比证人证言更可信。因此,本案证人孙丽娜的证言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公诉人认为其证言不具备成为本案定案依据的条件。”马东生现场发挥,几段质证意见下来,让局面再次改观。这几条质证意见,董倩听着也是连连点头。马东生不愧是东阳市检察院的老牌检察官了,这两句话,把几十年检察官的功底显示出来了。换成一个新人,可能就要被撂在庭上了。

    “现在进入庭审辩论阶段。”时间已近中午,董倩没有选择休庭,她希望今天把全部庭审程序走完。这个案件的情况这么复杂,她需要尽快进入下一阶段,对庭审的情况全面梳理。所以庭审的时间不能再占用整个程序的时间了。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在众人的注视下,马东生开始发表公诉词。马东生穿着整洁笔挺的检察官制式西服,坐姿端正,眼神坚定,声音严肃而响亮。这一刻,他如一座巍峨的山峰,在法庭屹立。

    “尊敬的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马东生的公诉词开关虽然中规中矩,但也处处体现着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特殊地位。如果说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一方可以裁判,被告人只能考虑是接受还是上诉;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就不再是这种单向的权力输送关系。

    检察院除了公诉以外,还有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权的对象,直接指向法院和公安。这种情况下,不论是法院,还是公安在履职过程中,必须考虑检察院的态度。有些事情如果影响到了与检察院间的关系,那么应对检察院的监督时,可能就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这种权力配置,对于检察院来说,是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成了制约侦查、审判的一个重要的重要抓手。马东生的公诉词特意提及法律监督,也是在对法院施加压力。这一点,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都是做不到的。

    “今天是本案的第三天庭审,本案是一件严重刑事案件。三天的庭审时间里,公诉人提供法庭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郑方故意杀害苏玲,为掩盖罪行,肢解分尸、抛尸灭迹的整个犯罪过程。郑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

    马东生的语气非常严肃,开篇就表明了态度。这一案,检察院追求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死刑!死刑案件,一直是司法界广受争议的焦点问题。

    死刑案件有一个最大特点,那就是一旦出现错误,后果就不可能挽回。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执行后发现案件错误,也不可能再让死者复生。

    并且时代变迁,人们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也会不断改变。很多死刑案件,在当时看来是理所应当的结果。现在看来,很可能就会被认为不必要,甚至是过于严厉了。可是不论社会的观点如何变化,死刑案件已经结案,就算觉得再不适当,案件也不可能改变结果。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律界很多人认为,死刑案件应当取消。只有取消死刑案件,才能让更多的人活下来。哪怕这些人罪大恶极。很多年以后,你可能发现,这个决定还是比较正确的。

    相对法学界来说,民众们对于死刑案件还是一方面的支持的。毕竟对于恶人如果不及时惩罚,将会产生更多的犯罪来。尤其是很多犯罪分子已经是多次犯罪,如果没有死刑震慑,就更无所顾忌了。